四、留學生落戶
留學人員應具備的申請條件
1、在國(境)外獲得碩士(含)以上學位;出國前已獲得國內博士學位,出國進行博士后等訪問研究。
2、出國留學一年以上。
3、學成回國兩年內通過在京用人單位提交申請材料。
4、年齡45周歲(含)以下。
5、出國前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。
6、與在京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并按要求繳納北京市社會保險。
7、留學人員的個人信息須與留學期間一致。
8、赴中國香港、中國澳門學習的人員,參照留學人員條件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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